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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拥有父母遗产继承权? 海南房产,海南万宁,风景优美,空气新鲜,海南万宁有极佳的天然游泳场,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游人。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养儿防老”的思想,觉得“女儿迟早是别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即使在现代社会,有这样思维的家庭也不在少数。
那么在法律上,真的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样吗?嫁出去的女儿就不能继承父母的海南房产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
陈女士的父母于2018年先后去世,在成都青羊区留下了一套房屋,且其弟弟居住其内,而其父母在去世前也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2019年3月,弟弟独自将房屋出售并与签订海南购房合同。后陈女士知晓后,称自己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拥有这套万宁市房子的继承权,与弟弟协调不成,将弟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1、陈女士弟弟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对于买方的经济损失,皆由陈女士弟弟承担。
案例分析
1、女儿是否有继承权?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等,如果没有签署放弃声明,则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女儿是有继承权的,无论是否出嫁,都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陈女士是有房屋的继承权的,应该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2、陈女士弟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中,陈女士和弟弟为服务遗产的共同产权人,共同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弟弟单独出售房屋,应视为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这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不同意出售父母留下的海南房产,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无法办理转移,买方可要求陈女士弟弟赔偿其损失。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无论女儿是否出嫁,都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且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共同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那么其他继承人也无权私自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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