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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海南房产证上加名字有效吗 海南万宁兴隆镇房产,兴隆镇四季如春,当北国严冬季节,万里冰封雪飘之时,海南岛却春意盎然,绿遍天涯。
是有效的,主要有四种情况:
1、如果是男方婚前已经购买的兴隆镇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只签订赠与合同没有在海南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或者办理公证的话,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2、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兴隆镇房子,并且是用的夫妻俩的积蓄,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
3、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兴隆镇房子,并且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这个时候加名字是很重要的;
4、如果是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兴隆镇房子,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这个时候如果加名字一般是五五开,如果不加名字就是按出资额了;
从上述四种情况大家也能够看出,海南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很有用的。
婚期万宁兴隆镇买房与婚后万宁兴隆镇买房的差别1、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海南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万宁兴隆镇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 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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